11条措施促航运金融发展

2023-06-09   |   

海西晨报 记者 叶子申

日前,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厦门市加快航运金融发展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旨在进一步推动我市航运金融规模不断扩大、航运金融质量不断提升、航运金融要素不断集聚,以航运金融发展促进航运业发展,提升厦门东南国际航运中心能级。

据悉,《若干措施》自今年 7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若干措施》分 7 个部分,共 11 条措施,包括加大航运信贷支持力度、促进融资租赁发展、加快航运资本市场发展、提高航运防风险能力、提升航运结算效率、集聚航运金融及航运人才、优化航运金融发展环境。

具体来看,对本市水路运输企业新建或从本市以外购置的,符合一定条件、自有并合法经营、且船龄在 10 年(含)以内的船舶,每年按照贷款金额的 2% 给予补助,平均每载重吨补贴最高不超过 175 元。对经营满 1 年(含)以上、年实际租赁额达 5000 万元及以上的租赁机构购入船舶、港机港电设备并被本市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租赁使用的,按规定给予业务奖励。单家企业单笔业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每年度含其他租赁业务总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按照《若干措施》,对本市列入省或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名单,并于当年度完成股改的航运企业,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对投向本市水路运输、码头等航运相关项目的产业投资基金(本市各级政府参与出资的产业投资基金除外),按照该产业投资基金对每个投资项目投资金额的 0.5% 给予补助,单个投资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补助金额按照 40%、30%、30% 分 3 年拨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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