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厦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在全市范围开展旅游市场“放心消费承诺单位”创建活动。
据了解,此次创建活动首批将评选100家“放心消费承诺单位”,并授予牌匾。经营者承诺内容包括“质量放心、价格放心、计量放心、服务放心、维权放心”五方面。参与承诺后,经营者可以“放心消费承诺单位”名义开展宣传,提升影响力和美誉度,同时,将被集中公示宣传和优先推介。
参评的经营者须符合以下条件:1.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以及相关许可,诚信守法经营,且连续生产、经营2年以上。2.有固定经营场所,并配备与经营规模相当的人员和设施。3.近两年没有列入异常经营名录(经营异常状态),无自身责任的群体投诉,无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被行政处罚。4.原则上为本市涉旅服务领域,如旅游餐饮、旅游购物等行业的经营主体。
商家还应遵守服务“八项守则”:坚持诚信经营,严禁虚假宣传、误导消费。坚持明码标价,严禁价格欺诈、违规收费。坚持尊重顾客,严禁强迫消费、强买强卖。坚持公开透明,严禁商业贿赂、吃拿回扣。坚持质量为本,严禁假冒伪劣、以次充好。坚持公平交易,严禁短斤少两、计量欺诈。坚持温馨周到,严禁投诉不理、拖延推诿。坚持热情服务,严禁歧视辱骂、冷漠粗暴。
链接
如何参评?
参评经营者需填写《“放心消费承诺单位”申报表》;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律法规规定应取得的其他经营许可复印件。
经营者可向所在地市场监管所提交相关资料。各区市场监管局、区消保委将组织审核,签署意见,列入“放心消费承诺单位”创建范围;对通过审核的经营主体,授予“放心消费承诺单位”牌匾。
需要提醒的是,市场监管部门将对“放心消费承诺单位”持续开展跟踪评价,并配套“取消资格机制”,当年申报,次年复核。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25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