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养老金标准上调!下月起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增至14档

2023-12-28   |   

海西晨报 记者 张鑫惠

2024 年 1 月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档次和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昨日,厦门市人社局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为做好政策衔接,厦门市对原政策进行了修订完善,并重新发布《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通知》(厦人社规〔2023〕3 号)。修订完善后的《通知》,对缴费、待遇进行了部分调整。缴费方面主要调整了缴费档次和政府代缴人群,待遇方面调整了基础养老金标准。

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方面,《通知》规定,2024 年 1 月起,增加 600 元和 800 元两个缴费档次,对应的缴费补贴为 90 元和 110 元。调整后,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为 14 档,分别为(括号内为缴费补贴):200 元(50 元)、300 元(60 元)、400 元(70 元)、500 元(80 元)、600 元(90 元)、700 元(100 元)、800 元(110 元)、1000 元(130 元)、1500 元(150 元)、2000 元(170 元)、2500 元(190 元)、3000 元(210 元)、3500 元(220 元)、4000 元(230 元)。

《通知》明确了政府代缴人员范围和标准。经认定的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残疾人员、计生困难人员(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残疾三级及以上或死亡、计生手术并发症三级及以上人员),由政府每年为其缴交最低缴费标准养老保险费(即 200 元);超过最低缴费标准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部分,由参保人员本人负担。

对 45 周岁— 59 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农村只生育两个女孩的夫妻,在选择不同缴费档次予以相应政府补贴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再增加 30 元的缴费补贴。

在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方面,《通知》规定,2024 年 1 月起,本市户籍满 5 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提高 20 元,调整后为每人每月 370 元;本市户籍不满 5 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基础养老金标准为省定最低标准 160 元。年满 60 周岁且从未参保的本市户籍人员,可在本市参保缴费并享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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