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老人挂名帮人借款,赔了200万,差点丢了养老房......

2022-07-12   |   

来源:思明检察

老有所居才得以安享晚年

却有不法分子

盯上了老年人的房产

近期

思明区检察院办理了

这样一起诈骗案件

老人一时心软

以自己的名义替朋友借款

不法之徒因此

对老人的房产打起坏主意

一步步设下圈套

……

老人挂名帮人借款

每万元日息100元

张三因投资需要打算向甲某借款50万元。因张三无本市户籍,也无财产担保,被拒绝借款。这时,张三想到了他的一位老朋友——70多岁的郑阿姨(文中均为化名)。

念及交情,郑阿姨同意帮助张三。两人约定好,郑阿姨只是“挂名”的借款人,借款使用权归张三,由张三负责还款和支付利息。

几天之后,三方在一家咖啡馆见面协商借款50万元,每万元每日利息高达100元。郑阿姨不仅向甲某出具了借条,还交出自己名下的房产证、户口本等作为担保。50万元借款一下子就扣掉了7.5万元“砍头息”,仅有42.5万元转账至郑阿姨的银行账户。

无力偿债只得借新还旧

老人签了房产买卖合同

张三向甲某支付了5个月的利息后,因资金周转不灵开始逾期支付利息。这时,甲某提出可以“借新还旧”,仍以郑阿姨名义借款。张三决定再借80万元,先还掉第一笔50万元借款。

于是,甲某先向郑阿姨转账80万元,随后甲某等人带着郑阿姨赶往银行,在银行柜台办理从郑阿姨的账户取出55.5万元现金,当场存入甲某亲戚乙某的账户。其中的50万元用于偿还首笔借款的本金,4.5万元为第二笔借款的“砍头息”,还有1万元是给甲某等人的“茶水费”。郑阿姨的账户实际只收到24.5万元。

紧接着,甲某告诉郑阿姨“还钱是张三的事,但要走个形式”,诱骗郑阿姨签了一份房产买卖合同,合同写明郑阿姨将自己名下房产以160万元出售给甲某,甲某已支付购房定金80万元。

张三支付了几期利息之后,又逾期了。甲某仍以同样的说辞,再次诱骗郑阿姨签订一份向甲某借款160万元的借款协议书。

先后三次被起诉

老人被迫接受调解

过了一年多,因张三无力还款,甲某向法院提起虚假民事诉讼,要求郑阿姨归还第一笔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案件开庭审理时,甲某指使乙某提供虚假证词,共同隐瞒了50万元本金已经偿还的事实。这场诉讼以郑阿姨败诉告终,因“砍头息”不计入借款本金,法院判令郑阿姨偿还42.5万元本金及利息。

同月,甲某又凭借房产买卖合同起诉郑阿姨,要求郑阿姨履行合同,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并支付违约金。法院审理后不支持房屋买卖的合法性。

没多久,甲某仍不死心,转而以最后一份借款协议书第三次起诉,以转账80万元银行流水为凭证,要求郑阿姨还钱,最终法院判令郑阿姨偿还80万元本金及利息。

因为两次败诉,郑阿姨的房产被法院冻结,将被拍卖偿债。

无奈之下,郑阿姨与甲某达成调解协议,向甲某支付本金和逾期利息共计200万元,才得以从官司中脱身。

“套路贷”诈骗被发现

被告人一审获刑

郑阿姨对家属隐瞒了用自己名下养老房帮助朋友借款的事实,直到法院查封房产,家属才知情并报警处理。公安机关立即对甲某等人“套路贷”诈骗行为进行立案侦查。

经查,郑阿姨实际收到借款67万元;张三向甲某指定的银行账户共支付利息79.295万元;甲某通过多次诉讼,获得赔付200万元。也就是说,甲某实际获利212.295万元。

▶ 依据思明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甲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新还旧等方式恶意垒高债务,伪造银行流水,经提起虚假诉讼,最终骗得212.29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乙某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帮助伪造证据,造成被害人严重损失,情节严重,应当以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一审认定甲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乙某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甲某上诉,目前案件正在二审中。

检察官提醒

老年朋友不要轻信他人,用自己名下的“养老房”作抵押或轻易为他人的借款作担保;

如果确实有资金需求,最好征询家属意见,到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办理;

在签署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之前,务必认真阅读、理解清楚,莫被骗子钻了空子。

2022年6月30日,全国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办公室召开部门会商会,剑指住建领域养老诈骗。

会议强调: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是党中央作出的部署,整治住建领域养老诈骗问题是一项民心工程。检察机关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坚决防范和整治利用“养老房”坑骗老年人案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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