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十六周岁?电单车骑不得!

2023-03-28   |   

海西晨报 记者 陈丽  翔法宣

近日,翔安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未成年人骑共享电动车酿成事故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因事发时肇事人员未满 16 周岁,故判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2021 年某日晚上,即将 15 岁的小翔使用手机登录母亲的共享电动车账户解锁了一辆共享电动车,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 16 周岁。小翔骑着共享电动车行驶在公园内的混行车道时,因未注意避让行人,撞上了正在散步的小方,造成小方受伤住院 30 余天、花费医疗费 2 万余元。交警认定,在本起事故中,小翔承担全部责任。小方出院后,便将小翔、小翔的父母、共享电动车运营者、共享电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7 万余元。

共享电动车运营者认为,根据约定,用户在平台注册用户时应为 16 周岁以上的身体健康人士并具备相适应的骑行能力,且不得赠与、借用、租用、转让或售卖给任何第三方。小翔在不满足注册条件的情况下,使用其母亲账户进行骑行,应由其监护人承担因此导致的后果。

保险公司表示,小翔未实名注册,也未提交相应的身份信息,非本案中保险公司的被保险人,故保险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主体,无需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因小翔在事故发生时尚未年满 16 周岁,故小翔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其法定监护人即其父母共同承担。

根据《共享电单车用户租赁服务协议》约定,共享电动车经营者对用户是有限制条款的,小翔使用其母亲账户租借共享电动车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上述协议,应自行承担违约责任,故共享电动车运营者及保险公司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综合在案证据,依法判决小翔父母赔偿小方 3 万余元,驳回小方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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