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擅用肖像 林心如维权胜诉

2024-06-11   |   

晨报讯(记者 陈佩珊)未经授权,将女星林心如肖像与自家产品拼接成海报,并标注明星“倾情推荐”等,是否构成侵权,是否涉嫌虚假代言?日前,海沧区法院通报了这起案件判决结果。

某化妆品公司在各电商平台开设网店出售沐浴露、洁面乳等产品。经营过程中,该公司将林心如参加某娱乐节目的肖像照与其经营产品拼接成联合海报。该公司在店铺首页使用印有“携手明星 一起变美”“林心如节目推荐”字样的海报;在店铺销售的多款产品首页及详情页中,标注“林心如节目同款”“林心如倾情推荐”等,并使用其肖像照片制成的海报。

林心如方发现后,以肖像权及姓名权被侵害为由将6家网店经营主体即某化妆品公司诉至该院。庭审过程中,案涉网店的侵权广告均已经删除。

海沧区法院审理认为,明星肖像及姓名具有一定商业价值,该化妆品公司未经林心如允许,在六个案涉网店上使用林心如肖像照和姓名,侵犯了林心如的肖像权和姓名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该化妆品公司主张其取得娱乐节目制作方的授权,但无法证明其取得了林心如对于案涉肖像及姓名的授权许可。此外,该化妆品公司将林心如肖像和姓名与某品牌结合在一起,并标注“林心如节目同款”“林心如倾情推荐”等,易使公众误认为林心如与某品牌存在代言关系。因此,该化妆品公司存在虚假代言。

海沧区法院最终判决,该化妆品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案涉6家网店上连续3日刊登致歉声明向林心如赔礼道歉;该化妆品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林心如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开支)合计700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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