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发他人照片 女子道歉赔钱

2024-07-10   |   

晨报讯(记者 陈丽 通讯员 翔法宣)近日,翔安区法院审结了一起肖像权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大林向原告美美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美美8000元。

大林经营了一家摄影工作室。2022年9月底,她邀请17岁的美美到其工作室拍摄照片和视频。拍摄后,大林向美美支付了500元,美美要求大林不能将她的面部照片、视频公开使用。

2023年2月,美美发现她在大林处拍摄的包括面部相关的照片、视频,被发布在多个社交平台上。其中,某平台上的两个账号均由大林控制使用,且大林发布的照片、视频均被其他博主转发。

在美美的要求下,大林删除了相关照片视频。但美美认为,大林严重损害她的合法权益,要求大林赔偿损失5万元。大林不同意,美美遂诉至翔安区法院。

据了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一旦触法,侵权当事人须承担民事责任。美美要求大林公开书面赔礼道歉,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考虑到在拍摄视频及大林发布相关视频时,美美为未成年人,其相关权利应当得到严格保护,法院酌情认定大林须赔偿美美精神损失费。

最终,翔安区法院作出判决,大林须向美美公开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美美精神损失费8000元。一审宣判后,美美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案件已生效。(文内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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